保密 條款 範本

承諾人始終對保密資料保密,不在專案之外使用對方提供的保密資訊及掌握的公司保密資訊。未經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資訊以及可以接觸上述保密資訊的手段, {/MIX}· 契約條款範例 保密約款: 本契約所稱甲方(註:本例是指委外契約中僅發案方掲露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故甲方是指發案方)營業秘密係指乙方(指接案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接觸或持有甲方揭露或告知之技術性或商業性之資訊,不論其載體為何,包括但不限於商務資料、商品成本與報價資料、技術資料、客戶資料、行銷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標示機密或限閱之資料。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發案標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營業秘密。 乙方僅得於前述約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供其因專案需要接觸之人員使用,乙方並應告知前開人員應盡之保密義務,乙方人員違反本條約定或其他約定之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行為。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甲方之營業秘密。 ·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乙方責任: 乙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片、光碟)向甲方提供標的資料時,得進行登記或備案。 對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資訊和資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乙方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價款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款。 甲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甲方之違約。 第四條 如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甲方提前退出本專案,或專案完成後,即使甲乙双方的委任關係已告終止,保密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五條 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人 (甲方) : 地 址: 統一編號: 立協議人 (乙方) :契約條款範例 保密約款: 本契約所稱甲方(註:本例是指委外契約中僅發案方掲露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故甲方是指發案方)營業秘密係指乙方(指接案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接觸或持有甲方揭露或告知之技術性或商業性之資訊,不論其載體為何,包括但不限於商務資料、商品成本與報價資料、技術資料、客戶資料、行銷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標示機密或限閱之資料。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發案標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營業秘密。 乙方僅得於前述約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供其因專案需要接觸之人員使用,乙方並應告知前開人員應盡之保密義務,乙方人員違反本條約定或其他約定之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行為。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甲方之營業秘密。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乙方責任: 乙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片、光碟)向甲方提供標的資料時,得進行登記或備案。 對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資訊和資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乙方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價款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款。 甲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甲方之違約。 第四條 如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甲方提前退出本專案,或專案完成後,即使甲乙双方的委任關係已告終止,保密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五條 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人 (甲方) : 地 址: 統一編號: 立協議人 (乙方) :

茲甲方因 事宜,將交付相關機密資訊,爰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機密資訊 本合約所指之「機密資訊」,乃指甲方基於前開使用目的,直接或間接以口頭或書面告知予乙方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傳真、郵件等)、資料、物件、技術秘訣Know How、儲存系統暨拓樸圖、相關解決方案暨架構、系統安全管理政策或其他與甲方營業秘密相關或本質上屬於機密之資料文件。 第二條:保密義務 一、除為履行本契約或為法規命令之要求外,乙方不得洩露「機密資訊」予第三者。 乙方應知「機密資訊」範圍,並應讓必須知道「機密資訊」之受僱人或其外包廠商,知其有保密之義務,且於向該受僱人透露「機密資訊」前,需先取得該受僱人簽署之同意受此保密義務條款拘束之書面文件或契約(附件二),作為本約之附件,並視為本約之一部份。 (一) 本協議書之規定構成雙方對其保密義務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之前就保密義務之一切協 議。往後有關本協議書條款之增減或修改,必須以書面為之,且應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生 效。 (二) 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茲甲方因 事宜,將交付相關機密資訊,爰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機密資訊 本合約所指之「機密資訊」,乃指甲方基於前開使用目的,直接或間接以口頭或書面告知予乙方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傳真、郵件等)、資料、物件、技術秘訣Know How、儲存系統暨拓樸圖、相關解決方案暨架構、系統安全管理政策或其他與甲方營業秘密相關或本質上屬於機密之資料文件。 第二條:保密義務 一、除為履行本契約或為法規命令之要求外,乙方不得洩露「機密資訊」予第三者。 乙方應知「機密資訊」範圍,並應讓必須知道「機密資訊」之受僱人或其外包廠商,知其有保密之義務,且於向該受僱人透露「機密資訊」前,需先取得該受僱人簽署之同意受此保密義務條款拘束之書面文件或契約(附件二),作為本約之附件,並視為本約之一部份。 (一) 本協議書之規定構成雙方對其保密義務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之前就保密義務之一切協 議。往後有關本協議書條款之增減或修改,必須以書面為之,且應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生 效。 (二) 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保密合約 (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 為履行第1條所定目的,特立本保密合約(以下稱「本合約」),以資遵循。 第1條(目的) 本合約目的在於,甲方為委託乙方生產 及相關產品,而對乙方提供 與披露資料時之相關規定條件。 具有機密性或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 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爰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內,因使用方之設備、資源保密合約 (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 為履行第1條所定目的,特立本保密合約(以下稱「本合約」),以資遵循。 第1條(目的) 本合約目的在於,甲方為委託乙方生產 及相關產品,而對乙方提供 與披露資料時之相關規定條件。 具有機密性或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 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爰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內,因使用方之設備、資源

在締約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中,保密約款也是經常可見的標準配備條款。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一方、雙方或多方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自然需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 · 企業要營業秘密,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除了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外, 一般還會在勞動契約、委任契約等聘僱契約中,加上「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禁止勸誘」及「離職時移交刪除資訊」條款。. 由於「營業秘密」的成立要件之一,就在於「秘密性第一條:甲方提供乙方所有文件資料、談話、錄音、乙方應妥善保存,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者,且不得為任何形式之複製,本條款於本合約終止或期滿後仍繼續有效。 第二條:於本合作終止時,乙方應即刻停止使用機密資料,並依甲方之指示銷毀或返還機密資料。 第三條:乙方如違反本切結書條款,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若因而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者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切結書自簽署日開始生效。 此 致 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依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 權益歸屬雙方同意甲方於受僱或受聘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現、發明、改良、公式、程序、製作技術、著作或營業秘密等。 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乙方所有。 甲方並同意放棄著作修改權及姓名表示權。如甲方之發明與職務無任何關聯時,該發明專利權歸甲方享有,但甲方於從事之發明過程中有利用乙方之資源、設備或其經驗時,甲方同意乙方得無償實施該發明。 但乙方無償實施該發明時,不得妨礙甲方自行處分該專利權。 惟甲方自行處分該專利權時,亦不得妨礙乙方對該發明之實施。

· 保密約款.在締約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中,保密約款也是經常可見的標準配備條款。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一方、雙方或多方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自然需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 除了競業禁止條款,還可以做什麼約定來保護營業秘密? 企業要營業秘密,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除了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外,一般還會在勞動契約、委任契約等聘僱契約中,加上「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禁止勸誘」及「離職時移交刪除資訊」條款。

· 最近看到一篇關於保密協議的文章,文章寫的無可挑剔,從理論上分析了保密協議的有效性、條款和內容等各方面進行了全面細緻分析,非常厲害,這些內容的確很好,但說實話,理論上適合所有企業,但實際上可能只有1%的企業實際會使用,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要讀懂那篇文章估計都要先去 揭露機密資料定義如后予接受方;接受方同意對機密資料嚴格保密, 並承諾同意遵 守以下條款: WHEREAS, ProMOS Technologies, Inc. (“Discloser”) would like to sell its factories and its adherences located in the Central Science Park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le”)保密約款.資 料 保 密 協 議 書 立 約 人: 中華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因建構Mail SQR Expert全方位電子郵件管理專家專案事宜,將交付相關機密資料,乙方應就甲方所揭露之任何資料予以保密,雙方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指甲方過去、現在及將來 3、本合約中的“機密資料”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處於公開知悉的資料,以及在揭露時接受方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已獲得的資料。 (2)接受方在從揭露方獲得這些資料前已獲得的資料,並且沒有附加不准使用和揭露的限制。 (3)能夠證明是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資料。 (4)事先有揭露方的書面允許。 4、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對方的機密資料。 接受方︰ (1)應採取足夠的措施,保護揭露方的機密資料,不將對方的機密資料向任何第三方公開、轉讓、許可,也不以其它模式讓無權接觸該資料的單位或個人接觸該資料。 (2)如為本合作的目的確實需要向第三方揭露對方的機密資料,應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並與該第三方簽定保密合約。 (3)接受方只能在符合本合約目的及範圍之情況下提供給可靠的員最近看到一篇關於保密協議的文章,文章寫的無可挑剔,從理論上分析了保密協議的有效性、條款和內容等各方面進行了全面細緻分析,非常厲害,這些內容的確很好,但說實話,理論上適合所有企業,但實際上可能只有1%的企業實際會使用,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說,要讀懂那篇文章估計都要先去 揭露機密資料定義如后予接受方;接受方同意對機密資料嚴格保密, 並承諾同意遵 守以下條款: WHEREAS, ProMOS Technologies, Inc. (“Discloser”) would like to sell its factories and its adherences located in the Central Science Park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le”)

{MIX}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闻界人士)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 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 淺談保密合約NDA李依玲-美國紐約州律師-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保密合約或是稱做保密協議,英文則是Non-Disclosure-Agreement、Confidentiality-Agreement,簡稱「NDA」,應該無論是法律人,從事商業交易工作者都相當熟悉的一份合約。尤其在公司當法務的人員,應該是花十分鐘就可以搞定的一份合約!這麼但無論其種類為何,保密條款均應明定保密義務人,以避免將來因爭執某人是否負有保密義務而迭生爭議。保密內容. 在簽訂保密條款時,雙方應具體約定保密之客體為何。其保密內容不可過於廣泛,且應注意合理性、以及是否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一、 定義. “營業秘密”本協議書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甲方受僱或受聘期間所創作、開發、收集、所得、知悉,或經乙方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而不論其是否(A)乙方自行開發(B)以書面為之